第12條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一、調查行政事項:(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四)調查蒐證器材之登錄、管理及維護事項。(五)監察調查處之綜合業務事項。二、協助監察委員依據憲法行使職權之調查事項。三、協助監察委員提出與前款案件有關之彈劾、糾舉、糾正或調查案件之後續核閱、核簽或簽註意見等書類擬議及代理本院彈劾案件進行訴訟程序事項。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