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第十五條之二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