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第一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六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