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1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指定之教育或訓練機關(構)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各遴選機關、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