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2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二年曾參加高階公務人員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組成審核小組針對課程性質、範圍及時數等,予以審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