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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
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
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
四、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
五、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為應予除名。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辭職及資遣,不含由常務人員轉任為政務人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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