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四、曠課。五、冒名頂替。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七、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經扣考處分。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