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9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言詞辯論要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言詞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復審事由。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言詞辯論於審查會進行者,應將言詞辯論要旨併案提委員會議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