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8-1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時,會議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