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8-3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保訓會之許可,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