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6-1條 保訓會對復審人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經審議認無正當理由或顯無必要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