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保訓會應於開會前五日以書面送達復審人、有關人員或機關;必要時,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知之,並應作成紀錄附卷。
非前項受通知之人,未經許可不得進場。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視訊陳述意見進行前,保訓會得確認可配合之視訊處所後,通知列席陳述意見之人員。
如無可配合之視訊處所,保訓會仍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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