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7條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續行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