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6條 委員會議或審查會依第十四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場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理,並作成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