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2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第42條 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前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者。前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工作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