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41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四章 通報與建議 第41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