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調查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並依調查結果,採取標示、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及其他防止健康危害或危險之必要措施。
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
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