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二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11條 各機關應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急避難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