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機關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