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0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0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