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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目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條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條
法規:
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條
公務人員
協會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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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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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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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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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管…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第4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一、總統府、國家安…
第5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
第6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一、考試事項。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
第7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8條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會員福利事項。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四、學術講…
第9條
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第10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發起及籌組,依下列規定:一、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經各該機關公務人員三十人以…
第11條
發起、籌組公務人員協會,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後,應…
第11-1條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多組發起人申請立案時,應優先受理先申請者之案件;其同意立案以一組為限。發起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同意後,…
第12條
公務人員協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會址。四、組織。五、會員之入會、出會及除名。六、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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