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9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9條 受理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應自接獲協商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人員與公務人員協會進行協商。並應就協商之議題、時間、場所、參加人員及其他相關事項先行會商決定。正式協商時,如發生未經指定之代表出席、或有妨礙機關之正常運作、或有阻礙協商進行之虞者,得停止協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