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6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6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以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為會員共同組織之,並分別自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推選會員代表,其會員人數在一千人以下者,各推選一名,超過一千人者,每一千人增加代表一名,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以一千人計,分別代表各該機關公務人員協會行使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