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2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