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第5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