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問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