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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一、申請程序:(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
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失能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失能等級證明書(含造成永久失能原因),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死亡者,應由其遺族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失能或死亡,或因失能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失能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依前二目之規定辦理。
(五)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一)受傷慰問金: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
(二)失能、死亡慰問金: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核定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後離職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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