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意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