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承保機關得就評選結果,依名次擇定國外移轉管理機構,議定委託契約及委託費用比率。前項委託費用屬管理費用者,得按委託資產淨值…
- 第17條承保機關與受託機構所訂委託契約,除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市…
- 第18條承保機關與保管機構所訂委託保管契約,除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契約需要…
- 第19條承保機關與移轉管理機構所訂委託移轉管理契約,除參照一般委託經營之慣例議訂外,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依…
- 第20條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達到承保機關所定目標,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者,承保機關得循下列方式委託經營:…
- 第21條保管機構之服務符合承保機關需求,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之情事,承保機關經評估成本效益及其財務狀況後,得不經評審,與…
- 第23條本準備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契約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 第24條國內受託機構經營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金融商品業務,除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及中央銀行許可外,其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 第25條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
- 第26條受託機構運用受託準備金買入有價證券屬記名證券者,以委託契約約定並以承保機關指定之名義登記。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者,應依承…
- 第27條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就承保機關所委託經營之準備金,採獨立之會計處理,作成各種報表,定期送承保機關及公保監理會審閱。其相關…
- 第28條受託機構或保管機構每日應將前一營業日之受託準備金淨值、投資明細變動情形,送承保機關。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