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14條 本基金之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五年。另類資產之委託,基金管理機關應訂定委託經營期限及風險控管評估機制,委託經營期限每次最長為十二年,不受前項每次最長五年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