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7-1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7-1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