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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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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