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6條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公務人員失蹤期間,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俸(薪)額者,仍應由服務機關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