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3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3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