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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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