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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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