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1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