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14-2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