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考試
銓敘部
人事管理目
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1條
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1條
公務員
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已是第一條
下一條
第2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前項適用對象不包…
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
第3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
第4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第5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公務員未經機關(構)…
第6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第7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第8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9條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任免權責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
第10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第11條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第12條
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
第13條
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法定義務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事項須離開辦公處所者,應經機關(構)同意給予公假。公務員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