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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考試
銓敘部
任用目
職務歸系辦法
第1條
職務歸系辦法 第1條
法規:
職務歸系辦法
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公務人員
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六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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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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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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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第3條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
第4條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一、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均屬於同一職系者,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第5條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一、主…
第6條
銓敘部如認為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所送職務歸系欠妥時,應通知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重行核議,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前項…
第7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
第8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應於三十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
第9條
各機關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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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