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法規: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9條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調任為非主管職務。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以所代理職務為薦任或委任官等,分別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