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四、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五、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因公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六、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重大傷病,應由各機關依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