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6條 法規: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6條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