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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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