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