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科技部、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