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5條 法規: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5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