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4條 法規: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4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