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10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