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